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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慈善总会章程

2023-04-22 11:2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济南历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域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慈善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和济南市历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募捐。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赈灾救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六)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七)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宣传与激励。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

(九)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着自愿、依法、平等、公开、仁爱的原则,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入本会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区慈善总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章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填写慈善会员誓言书(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等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以除名:

(一)一年及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收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5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对本会开展活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财产来源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条  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和济南市历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慈善项目坚持立项公开、实施公平公正、结果公示的原则。项目方案包括资金来源、资助标准、使用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确定慈善项目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未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条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捐赠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代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历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济南市历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和济南市历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历城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历城慈善总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7层

邮编:250100 邮箱:jnslcqcszh@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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